合肥哪些房产可以享受契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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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产可以享受契税减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规定:"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收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哪些房产可以享受契税减免 ?"这一问题的解答.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办理,分以上几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大家对此还有什么疑问,可以详细查看上文,为了方便大家操作,在此小编还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流程说明,请查看上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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