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房产的损失可否认定为开发前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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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房产的损失可否认定为开发前的成本

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9 ] 3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 括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人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因此,房产拆除损失不属于计税成本内容,可以按照《关于印发〈企业资产 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 88号)相关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税发[2009] 8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拆除的房产如果属于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可以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否则 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房地产开发产品成本有哪些?

要核算开发产品的成本,必须明确开发产品成本的种类和内容.开发产品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开发产品成本按其用途,可分为如下四类:

1.土地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土地(即建设场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2.房屋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各种房屋(包括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代建房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3.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能有偿转让的大配套设施及不能有偿转让、不能直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4.代建工程开发成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除土地、房屋以外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以上四类开发产品成本,在核算上将其费用分为如下六个成本项目: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指因开发房地产而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征地费、安置费以及原有建筑物的拆迁补偿费,或采用批租方式取得土地的批租地价.

2.前期工程费指土地、房屋开发前发生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场地平整等费用.

3.基础设施费指土地、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绿化、环卫设施以及道路等基础设施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土地房屋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施工所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费.

5.配套设施费指在开发小区内发生,可计入土地、房屋开发成本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如钢炉房、水塔、居委会、派出所、幼托、消防、自行车棚、公厕等设施支出.

6.开发间接费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及开发现场为开发房地产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现场管理机构人员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拆除房产的损失可否认定为开发前的成本?对于拆除房产的损失,在相关的税法中这样规定的:如果房产已到达使用年限,企业可以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如果不是,则需要通过税务部门来判定.分析到这里,大家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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