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5个常识问题,会计不知道,小心多交一些冤枉税

1、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可以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吗?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公司在同一县(市、区)有多个工程项目,增值税怎么预缴?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4、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未超过500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员工年度内更换工作单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累计?


员工年度内更换工作单位,如果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在之前工作单位已进行了全额扣除,则不影响更换单位后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果在之前的工作单位仅扣除了部分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则剩余额度无法自动带入到新单位累计扣除,但纳税人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对全年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进行累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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