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这3个常识不知道,你是一个假会计

一、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


答: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无论是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3万元(季度6-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还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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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我公司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应纳税额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预缴税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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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经预缴增值税,当期需要抵减应纳税额,在申报表中如何体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二规定,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第3行填写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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