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企业取得财政补助怎么纳税筹划

企业取得财政补助怎么纳税筹划,详细的内容已在下文中作了一一解答,感兴趣的财会朋友赶紧来阅读本文吧。

2019年度甲企业取得100万元财政性资金,将其从事研发,当年全部费用化,该年度企业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选择一:

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收入不征税,费用不得扣除,也不能加计扣除。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500-100+100=500万元该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500万元*25%=125万元

选择二:

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收入要征税,费用税前扣除,可以加计扣除。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500-100×75%=425万元该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425万元*25%=106.25万元

节税:

125万元-106.25万元=18.75万元

总结:

对比可以看出,企业取得用于研发的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大利益。因此,若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建议不作为不征税收入,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形成的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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