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考证新闻 发布日期:2021-04-08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合肥会计培训机构的老师从网站后台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第四章“价外费用”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提问:
【价外费用总结】
合肥会计培训机构答疑老师回复: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只有满足下述条件的代收款项和代垫款项,才可以不计入销售额.
以上就是合肥会计培训机构的老师针对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第四章“价外费用”提出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大家了解了吗?如果觉得自己在学习会计初级的时候有点学不下去,自己不能监督自己,那就加入我们合肥臣信会计的初级备考小分队,跟大家一起学习,一起备考吧!臣信会计培训是合肥具有强大实力的会计培训机构,专注合肥会计培训,合肥初级会计培训,合肥会计实操培训,合肥财务管理培训...专业导师指导一对一指导,帮助你在考试的路上一帆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