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薪酬的财税处理

很多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会忽略临时工的管理工作,尤其是财务人员在处理其薪资、社保及财税方面工作时,极易出现疏漏,本文将主要从以下方面帮助大家合理规避用人风险:

一、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进行财税处理

1. 雇佣关系的确认

签订了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且按月定期支付报酬

【例】按月支付报酬的保洁人员

2.个人所得税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

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

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社保处理

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5.会计处理

临时工工资应当纳入职工薪酬核算,而与正式职工一样。 

二、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进行财税处理

1、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

【例】按次支付报酬的保洁人员

2、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提醒】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3、企业所得税

按照劳务费税前扣除;

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

按规定提供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未超过起征点的不需要代开发票)

4、社保处理

不属于社会保险基数

5、会计处理

按照劳务报酬/劳务费核算,不纳入职工薪酬核算

6、政策依据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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