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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高频考点】经济法第二章开始

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考证新闻 发布日期:2021-04-08

一、无效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欺诈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撤销权的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自始无效。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狭义的无权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

①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②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表见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三、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的概念

(1)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2)胜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1)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3、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不得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债权请求权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5、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1)适用对象不同

①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②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①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②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②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①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者延长;

②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和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4)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6)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7)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六、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1、基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4、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4)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5.下列事项具有同等的中断效力:

(1)申请支付令;

(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3)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5)申请强制执行;

(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7)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6、诉讼时效中断的其他情形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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