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工资允许100%加计扣除,你单位由于现金支付工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案  例

一家公司安置了残疾人就业,但是税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指出,该公司的残疾人工资没法享受100%加计扣除,随即要求企业依法进行了纳税调增。原因是这家公司都是现金支付工资,没有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来支付。

提  醒

1、有的时候付款方式就能决定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2、银行支付方式便于留下可以追溯的证据源;

3、在特殊情况下银行存款支付也是税前扣除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4、建议企业加强支付方式管理,尽量公对公银行支付。

参考一

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参考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76号)同时废止。

参考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附件规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以上就是臣信会计培训班小编为各位考生整理的残疾人工资允许100%加计扣除,你单位由于现金支付工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够对各位考生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之后小编之后也会持续为大家更新更多财务考试相关信息。请关注臣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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