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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考试辅导银行对账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实操资讯 发布日期: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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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信会计友情提示,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银行对账工作管理办法总结如下: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银行对账工作的规范性,保证银行对账工作的按时完成,财务部经研究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本企业开户银行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章 银行存款对账

第2条 对账日期要求。

每月5日,财务部银行出纳应将企业上月银行存款明细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存在的未达账项企业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入账或调整。

第3条 对账方法。

1.《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余额等式。

(1)企业方:银行存款余额+银行已收,企业未收金额——银行已付,企业未付金额。

(2)银行方:对账单余额+企业已收,银行未收金额——企业已付,银行未付金额。

2.银行未达账存在的四种情况。

(1)银行已收、企业未收。财务部银行出纳应及时将银行入账企业户头的相关票据拿回企业,交相关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如发现其中相关款项来源不明的,应与银行进行联系,以查明此款项的来源。

(2)企业已收、银行未收。企业财务部应将企业收取的相关票据及时存入银行,并检查。

(3)银行已付、企业未付。对于银行已在企业户头划款支付的款项,银行出纳应及时从银行拿回相关单据核对后,交相关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4)企业已付、银行未付。对于企业已付款的银行票据,应及时交银行进行款项的划转。

第4条 差异调整办法。

1.如果是银行方面原因造成未达账的,应要求银行进行调整,企业根据调整后的余额进行核对。

2.如果是企业方面原因造成未达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3章 银票对账与信用卡对账

第5条 银票对账。

对于银票保证金,银行出纳必须要求银行每月出具银票保证金流水记录,与银票辅助账、财务应付票据进行核对,有差异的注明原因。

第6条 信用卡对账。

银行出纳要建立信用卡辅助账簿,月末未收回的在途信用卡金额,必须有明细清单;对于超过一定期限的在途信用卡(一般为3天),必须要与银行取得联系,并确认在途原因。如果信用卡月末在途金额没有明细清单的,应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处罚。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到账的信用卡,所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4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7条 每月需报送的相关资料。

1.《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重要未达账项特别说明(没有的可不报)。

第8条 相关罚则规定。

1.未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每次罚款元。

2.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准确或不真实的每次罚款元,严重的要给予行政扣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3.未建立银票辅助账并与应付票据进行核对的,每次罚款元。

4.未建立信用卡辅助账并对信用卡月末在途资金进行必要监控的,每次罚款元。

第5章 附则

第9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制定,呈报总经理核批后颁发执行。修订、废止时亦同。

第10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此前颁发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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