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实操资讯 发布日期:202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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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信会计友情提示,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财政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乡(镇、街道)财政所财务收支管理办法总结如下:为进一步加强基层财政所(分局)的财务收支管理,规范乡(镇、街道)财政所收支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财政所人员和编制上划县财政局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9章 总则
*9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乡(镇、街道)财政所、工业园区财政分局(以下简称财政所、分局)
第二条 财政所(分局)的财务收支实行报账制度,纳入局财务统一管理,各财政所(分局)作为局下设报账单位,取消财政所(分局)单位帐户和会计,财政所(分局)设立一个专门的报帐员,负责按月向局办理报帐手续。财政所(分局)的一切财务收支和经费往来都必须归局财务分户核算,统一管理,不得擅自设立资金收支帐户或以存折形式存放款项,不得私设“小金库”或帐外帐。
第三条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局党委指定一名局领导分管财务报帐工作,实行“一支笔”签报制。
第四条 财政所(分局)的费用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分项核算、统一标准、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管理。
“总量控制”是指财政所(分局)费用总额要控制在年初预算计划内。“分项核算”是指对财政所(分局)的费用使用情况按标堆分别建立台帐分项进行核算。“统一标准”是指由局制定费用管理办法,统一列支范围和标准。“勤俭节约”是指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做到厉行节约、勤俭办事。
第二章 报账程序
第五条 财政所(分局)的收支报帐,应按照“日清月结”的原则,当月费用必须当月报批入账,报账员应填制完整的经费支出申报表,并附原始支付凭证,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经所长审核签章后,由报帐员在次月1日至5日送局财务会计审核,报局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报支入帐。
第六条 支付费用所取得的外来凭证必须是财政和税务部门监制的统—发票,对于确实不能取得外来凭证,需自制凭证的,必须出具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批入帐,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年初财政安排的财政所(分局)预算经费收入,实行总量控制。每年年初财政所应根据局下达的预算指标,按人员工资、津补贴、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车辆使用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招待费、其它等项目编制当年收支预算报局审批。经局批准后,各所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八条 财政所(分局)取得的其他收入必须及时上解局财务入帐。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人员工资和津补贴:由局财务按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统一造册,报局分管领导签批后由银行直接代发至个人帐户。
第十条 办公费:办公费是指用于购置办公用品、书报、清洁洗涤等用品的费用支出。办公费本着节约能源耗材、物尽其用的原则,实行实报实销。
第十一条 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交通、住宿等费用。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实报实销。
第十二条 邮电费:邮电费是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信函邮寄费、电报费、固定电话费、电话安装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等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列支。
第十三条接待费:接待费是指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招待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 交通费:交通费是指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所需交通工具的费用支出费。
第十五条 其它支出:除正常支出以外的零星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和备用金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凡是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及单价在规定金额以上( 一般设备500元,专用设备800元)的购入物品,必须先向局审报,经批准后方可购买。财政(分局)所应按购入物品的名称、单位价值、数量、金额,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备查账,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设立固定资产登记薄和卡片,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卡 、账实相符。有调出、报废、损坏的,应及时报局人秘股办理变更和报损手续,并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七条 备用金管理严格按照《备用金管理制度》执行,按各财政所业务情况分别核定其备用金限额。
第六章 财经纪律
第十八条 各财政所(分局)应严格执行本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自觉学习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自身的财经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得负债运行。财政所长(分局局长)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办理交接前应对本单位所有的财务往来、现金结余、固定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并填写移交清单,同时在移交清单上说明在任期间资产增减情况,出现负债的,由原所长(分局局长)个人负责。
第十九条 财政所(分局)如违反财务制度,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财政所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局财务人员,要对财政所(分局)财务收支进行管理,要严格把关,要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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