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臣信职教 分类:实操资讯 发布日期:2021-12-30
会计实务考试: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考试不是母老虎,莫因畏惧而愁苦;从容应考是关键,摆正心态身轻松;莫论成败千万种,一心只展所学功;发挥出色便称雄,何患金榜不提名;祝考试成功,所以就跟老师来一起看看吧。
臣信会计友情提示,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总结如下:用的资金、收缴应上缴的收入、没收非法所得、根据有关规定对单位或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着、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可直接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任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审计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根据项目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审计组应拟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目标、内容、方式和时间,提请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对其进行研究甄别后,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经项目主审或项目负责人复核签字后,交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反馈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不送视为同意。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审计组的核实情况一并报送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机构对需要处理的问题,做出审计处理意见,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下达审计决定,送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情况于30日内书面报告审计部门。如对审计决定持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决定15日以内,向审计机构或上级审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审计部门对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必要时,审计组可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实施后续审计。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机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非法取得的资产,把国家和企业资产据为己有的,审计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应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着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所属子(分)公司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规定或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会计实务考试: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解答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您想获得更多内容,可以关注臣信会计官网,真账实操,推荐就业,还有多种课程免费试听福利。 (文章来源:来源网络,综合整理,未查到原创来源,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